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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峰新材: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2023-09-20 08:47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上会业函字(2023)第 913 号 贵所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签发的《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147 号)文件已收悉。 作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审计机构,上 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所"或"我们"),会同发行 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问询函进行了认 真讨论和分析,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 1:本次发行拟引入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 作为战略投资者。根据回复内容,中核钛白及其子公司共拥有授权发明专利 31 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129 项,据测算中核钛白产品在我国造纸钛白细分领域的 市场占有率约为 20.10%。本次战略投资合作中,中核钛白将授权发行人使用基 于钛白粉表面电性特征提高钛白粉在装饰原纸均匀分布工艺技术、低定量装饰 原纸 ...
齐峰新材: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2023-09-12 03:50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23-067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对相关问题逐项落实 并及时回复,回复内容将以临时公告方式进行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最 终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及其时间尚存 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1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收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齐峰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 ...
齐峰新材_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2023-09-11 07:28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1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造纸钛白粉领域领域可比公司 生产销售规模情况、研发开支或研发能力同行业可比情况、重要 研发成果及现金水平等内容,说明中核钛白在造纸钛白粉的市场 竞争地位,是否具备造纸钛白粉行业的重要战略性资源;(2)结 合中核钛白钛白粉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明细情况,中核钛白与下游 钛白粉应用领域产业合作安排情况,中核钛白作为上游钛白粉领 域公司,与下游装饰原纸行业属于不同领域,中核钛白能够跨领 域有效指导和提升下游行业产品技术能力的依据,选择通过战投 而非自行向下游延伸的原因,装饰原纸及钛白粉行业竞争情况及 未来增速情况等,说明发行人被选择作为战略投资对象的商业合 理性,相关技术合作以战略投资为前提条件是否合理,中核钛白 是否存在类似技术授权第三方或发行人竞争对手的情形,本次战 略投资是否具有必要性;(3)结合山东省造纸行业协会的权威性, 相关专家的背景及论证分析手段,同行业及境内外相关技术对比 情况,相关技术的研发成本及研发难度等情况,说明相关评价结 果是否专为发行人本次申报文件或回复文件出具,是否可以作为 属于《证券期货法律 ...
齐峰新材_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申报稿)
2023-09-04 07:18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半年度 财 务 报 告 1 6-1-1 | | | |  | 财务报表附注 | ……………………………… | 第 | 15-76 | 页 | | --- | --- | --- | --- | --- | --- | |  | 财务报表 | …………………………………… | 第 | 3-14 | 页 | 2 6-1-2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项 | 附注 | 期末余额 | 2022年12月31日 | | --- | --- | --- | --- | | 流动资产: | | | | | 货币资金 | 六、1 | 474,138,262.48 | 418,648,615.21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六、2 | 421,740,599.40 | 642,094,785.98 | | 衍生金融资产 | | | | | 应收票据 | 六、3 | 127,985,059.49 | 76,028,330.84 | | 应收账款 | 六、4 | 788,800,657.84 | 691,019,762.26 | | 应收款项融资 | 六、5 | ...
齐峰新材_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修订稿)
2023-09-04 07:18
股票代码:002521 股票简称:齐峰新材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之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三年八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出具的《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112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 询函")已收悉。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峰新材"、"发行人" 或"公司")会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江苏泰和")、上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或"上会")等相关方对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同时按照要求对《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使用的简称与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 --- | ...
齐峰新材_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3-09-04 07:18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接受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已于 2023 年 6 月 8 日出具了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江苏泰和律师事务 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
齐峰新材_证券发行保荐书(申报稿)
2023-09-04 07: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三年八月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 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 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殊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募集说明书》一致。 3-1-1 之 | 声 | 明 | 1 | | --- | --- | --- | | 目 | 录 | 2 | | 第一节 |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 | |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 3 | | |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 3 | | | ...
齐峰新材_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2023-09-04 07:18
股票代码:002521 股票简称:齐峰新材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路 22 号)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1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三年八月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 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 ...
齐峰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2023-08-28 08:4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三年八月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募集说明书》一致。 3-3-1 | 声 明 1 | | --- | | 目 录 2 |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3 | |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15 | |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18 | |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19 | |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19 | | 六、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20 | | 七、保荐机构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的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