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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新能科: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2023-12-20 10:41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1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新能科"或"上市公 司")委托,就海新能科出售持有的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方焦 化")7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现本所律师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 海新能科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或首次作出决议前(孰早)六个月至《北 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 ...
海新能科: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2023-12-20 10:41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72 证券简称:海新能科 公告编号:2023-125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新能科"或"上 市公司")通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公司持有内蒙古美 方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方焦化"或"标的公司")70%股权(公司出 售标的资产的行为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上市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 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及核查对象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自首次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前六个月至《 ...
海新能科: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2023-12-20 10:38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 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天健会计师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立日期 | 2012 1 | 年 | 月 | 6 | 日 | | | | | | | | |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5890771144 | | | | | | | | | | | | | | | | | 注册地 | 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 | | | | 161 | 号院 | 1 | 号楼-4 | 至 | 43 | 层 | 101 | 内 | 33 | 层 | | | 01-11 单元 | | | | | | | | | | | | | |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 | 周重揆 ...
海新能科: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2023-12-18 11:56
证券简称:海新能科 证券代码:300072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 (草案) (修订稿) | 项目 | 交易对方 | | --- | --- | | 重大资产出售 | 北京亿泽阳光实业有限公司 | 独立财务顾问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台大街 3333 号润德大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上市公司及全体董监高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 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 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 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 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 ...
海新能科: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2023-12-18 11:53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修订稿) 独立财务顾问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台大街 3333 号润德大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声明和承诺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证券"或"本独立财务 顾问")接受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新能科"或"上 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海新能科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 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证券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经审慎尽职调查后出 具的,旨在对本次交易作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海新能科全体股东 及有关方面参考。 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了出具本报告所必 需的资料,并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
海新能科: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回复之核查意见
2023-12-18 11:53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海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回复 之核查意见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新能科"、"公司")根 据贵部出具的《关于对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 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3〕第 13 号)》,已就问询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 核查、研究并作出回复,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会计师")已对公司关于问询函的回复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 况如下: 问题 1 报告书显示,你公司拟向交易对方北京亿泽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亿泽阳光")出售所持有的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方焦 化"或"标的资产")70.00%股权,交易对方拟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 截至评估基准日,美方焦化全部权益备案的评估值为 139,356.30 万元(据此 测算标的资产价值为 97,549.41 万元),本次交易价格为 127,943.04 万元, 你公司前次收购时评估值为 182,775.77 万元。请 ...
海新能科: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2023-12-18 11:53
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 摘要(修订稿) | 项目 | 交易对方 | | --- | --- | | 重大资产出售 | 北京亿泽阳光实业有限公司 | 独立财务顾问 证券简称:海新能科 证券代码:300072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台大街 3333 号润德大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上市公司及全体董监高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 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 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 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 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 ...
海新能科: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回复之核查意见
2023-12-18 11:53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 关于 核查意见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下简 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海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新能科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海新 能科拟出售持有的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方焦化)70.00%股权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交所)于2023年12月11日下发的《关于对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3〕第13号)(以下简 称"《重组问询函》")所涉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回复之核 ...
海新能科: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修订说明的公告
2023-12-18 11:53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72 证券简称:海新能科 公告编号:2023-124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海新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3〕第 13 号)(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公司会同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恒泰长财证券"、"独立财务顾问")、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 师")、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中威正信 (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师")对《重组问询函》中所列问 题进行了认真分析、核查,并对重组草案做了相应修订和完善,编制了《北京海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 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相较于前次披露文件,本次补充和修订的主要 内容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的简称或释义与《重组报告书(草案)(修 订稿)》之"释义"所定义的简称或名词释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修 ...
海新能科: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回复之核查意见
2023-12-18 11:53
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新能科"、"公司")根据贵 部出具的《关于对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 可类重组问询函〔2023〕第 13 号)》,已就问询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研 究并作出回复,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师")已 对公司关于问询函的回复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 问题 1 报告书显示,你公司拟向交易对方北京亿泽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亿泽阳光")出售所持有的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方焦 化"或"标的资产")70.00%股权,交易对方拟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 截至评估基准日,美方焦化全部权益备案的评估值为 139,356.30 万元(据此 测算标的资产价值为 97,549.41 万元),本次交易价格为 127,943.04 万元,你 公司前次收购时评估值为 182,775.77 万元。请你公司: (1)结合主要评估参数、假设和重要资产负债的评估价值,补充披露本 次评估与前期评估的具体差异。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